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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好人不再担心被碰瓷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0-01 15:16:33 | 点击量:

备受大家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民法总则第184条,被人们亲切称为“好人法”。有了这条规定,相信大家以后出门不再是老人跌倒不敢扶、孕妇有事不敢帮了。除了这条“好人法”,还有更多和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规定呢,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一起详细了解下。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6条——胎儿也有继承权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至8周岁

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夫妻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孩子归谁的问题,这时孩子的意愿显得尤其重要,新的民法总则为这一类情形做出了明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意味着离婚争抚养权时,孩子只要满8岁,他的意见就很重要。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35条——老人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

近年来,子女不赡养老人的事情层出不穷,如何才能从根本帮助老人,让他们晚年能老有所依。

民法总则第35条就规定了,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这意味着,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36条——看到虐待孩子的,你可申请撤销他的监护权

儿童伤亡、自杀自残等事件引发舆论对监护制度的思考,民法总则也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121条、184条——见义勇为不再怕碰瓷

社会上的一些“碰瓷”现象,让大家在看到老人跌倒、孕妇求助时,都不敢上前帮助。为了让大家勇于奉献爱心,不再心生顾虑,民法总则特做出如下规定:

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总则第121条还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则第127条——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这条规定可谓是人民币玩家的福音,不再担心自己省吃俭用买的游戏装备被人盗后无处讨回。

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被性侵,18岁以后仍可维权

未成年被侵害案件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由于年龄小,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为了保护她们的权益,民法总则才有了这条规定: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过,损害追偿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证据,所以,如果未成年人遇到侵害事件,家长一定要帮助未成年人一起收集证据,并及时维权。

了解了权利,希望大家在遇到权利被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您还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专业律师一对一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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