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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毒品当生日礼物,教唆他人吸毒罪的认定问题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1-23 11:34:14 | 点击量:

近日,一男子在女友过生日时将毒品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友和朋友吸食,当地边防官兵接报后抓获了6名吸毒人员,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件中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

教唆他人吸毒罪

新闻回顾:

11月22日当晚22时许,黄某在包厢外偶遇也在该娱乐城里消费的好友“阿三”。黄某便邀请“阿三”到庆生的包厢里一起喝酒。随后,“阿三”从口袋里神秘地拿出一小纸包东西递给黄某说,她过生日没有什么礼物赠送,就送些“K粉”给大家助助兴。接过“K粉”后,黄某、廖某、李某、唐某等4人先后到卫生间里,将“阿三”赠送的“K粉”进行吸食。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边防派出所接到民众举报后,抓获6名吸毒人员,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教唆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教唆犯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罪的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罪十分相似,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并不属于刑法中所说的教唆犯。因为教唆行为的成立则被教唆人也应该犯有吸食毒品罪。但在我国刑法中未对吸食毒品规定为罪,所以本罪不属于教唆犯,而是新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的,以教唆、引诱、欺骗为手段的犯罪,与吸毒本身是否有罪无关。而且本罪有独立的法定刑,有确定的犯罪客体。并且其它具有教唆犯罪的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上,有的也已单独规定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同样,鉴于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本身就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罪,而不以吸毒行为构成犯罪作为前提。

具体而言,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罪名不同。教唆犯并非独立罪名,但对教唆犯罪行为按照行为人所教唆的罪来定罪。而教唆他人吸毒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二是侵犯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确定的,它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要具体地根据教唆犯的教唆之罪来判定其侵犯客体。三是教唆内容不同。本罪教唆内容只能是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教唆犯罪则是唆使他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四是教唆对象不尽相同。本罪教唆对象为一切人,而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只能限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五是处罚原则不同。本罪按刑法第352 条规定的刑罚处罚即可,但教唆犯必须根据其教唆的犯罪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观点认为,一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另有观点则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至于他人是否被引诱吸毒、欺骗吸毒或是否产生了吸毒的意图,都不影响既遂形态的成立。如果实施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的行为但未使他人吸毒,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考虑。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本罪既遂或未遂问题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被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对象本身是否具有吸毒恶习或吸毒决意。如果本罪行为对象本身就具有吸毒恶习,或者虽无吸毒恶习但在被教唆、引诱、欺骗之前已经具有吸毒决意之人,本罪行为因为对象不能犯而呈未遂状态,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本罪行为对象的情形与之相反,并且因为本罪行为而吸毒,行为人则构成既遂。二是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是否真毒品。如果行为人将不是毒品的某物品误以为是毒品而以教唆、引诱、欺骗手段使人吸食、注射的,则构成本罪的未遂。三是本罪行为是否促使了他人吸毒。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教唆、引诱、欺骗行为后,还必须发生行为对象吸毒的后果,行为才为既遂状态。如果被教唆、引诱、欺骗者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吸毒,行为人的行为则成立犯罪未遂。

(三) 本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本罪行为包括教唆、引诱、欺骗三种行为手段,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行为手段实施本罪行为,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即可构成本罪。成立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采取上述三种手段实施本罪行为,行为人所犯具体罪名应由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来确定。即使行为人同时采取教唆、引诱、欺骗方法促使他人吸毒,也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数罪。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对象在不同地点、时间内分别实行了上述三种行为,也只能构成一罪。但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教唆、引诱、欺骗行为如何定罪,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如果行为人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而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则应定一罪;如果行为人的这种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并基于不同的故意内容,则构成数罪,但处罚上仍裁判为一罪,从重处罚。这种做法比较符合刑法理论。

另外,对于那些出于贩毒目的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而且也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人,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本罪行为和贩卖毒品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其前后行为均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则按本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以上就是有关“教唆他人吸毒罪”认定的内容,但实践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定,如需律师帮助可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文章来自于:一对一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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