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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施行后首例“男男”强奸案艾滋男获刑一年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13 16:24:46 | 点击量:

近日,北京市法院审判了《刑法九》施行以来的首例“男男”强奸案,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首例“男男”强奸案

艾滋男性侵酒醉男性朋友

2017年4月14日22时许,在顺义区某住宅楼卧室内,董某趁李某(男,41岁)酒后熟睡之际,性侵了李某。

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其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而董某自己承认,他于2015年感染了艾滋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7年10月10日,顺义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刑法九》施行后 性侵强奸不再区分性别

过去对于强奸猥亵案,是将区分性别放在第一位。就是被强奸猥亵对象必须是妇女,强奸男性算不上犯罪,在1997年之前它被归入流氓罪,而在97年流氓罪废除后,21世纪初很多强奸男性最后就只好行政拘留15天完事。

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改写成“他人”,男人的性权益从此也得到了法律的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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