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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故意伤害案改判无罪,哪些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1-16 14:13:25 | 点击量:

邻里之间难免不会发生争执,我们今天的主人公程某就是和邻居因水桶挂了稻秧引发纠纷。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个事情很简单啊,最多两人吵吵嘴、闹闹脾气就是了,可这个简单的事情对我们的主人公程某来说却是充满了波折坎坷。

老人故意伤害案改判无罪

邻里纠纷演变成故意伤害罪被判12年

本案发生于1982年7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情的起因是程某儿子挑水路过程A家的田埂时,水桶挂了稻秧,程A与程某随即发生争吵。

程某是程A的堂哥。判决称,最终,程某关起门,用木棍对程A殴打。判决援引的“医检”结果显示,程A头顶左前侧被砸一处四厘米伤口,前胸部多处擦伤,脑出血,重度脑震荡,虽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尚未痊愈。

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又因向有关部门“申诉称‘被害人持械故意伤我身体,挨打致伤竟遭拘留、罚款’”,并且“强行将全家搬进小学,侵占校房一间半”,法院同时判其犯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

三罪并罚,程某获刑12年。

不断申诉后终获无罪释放

程某讲他并未拿棍子打程A,伤口是其在纠纷现场“摔倒了,碰了口子”。

在他不断申诉下,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认为,程某与程A因邻里纠葛而争吵厮打,“致使程A头皮外伤,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并非重伤,经区、乡卫生院治疗已痊愈”。

再审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了程某的“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程某仍不服气。他认为,这是一次不彻底的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既然对程A身体情况的认定,由一审的“脑出血,重度脑震荡”改成了“头皮外伤”,那么,显然自己不构成犯罪,何来故意伤害罪呢?

一晃又过了26年,2011年5月24日,金寨县法院再审认为,认定“程某致程A头皮外伤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予彻底纠正,依法改判程某无罪”。

哪些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两年后法院却撤回无罪判决

2013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寨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告诉记者,有法官告诉他,这是因为,金寨县法院再审时,案卷已找不到了,中院认为“县法院没有调阅案卷,不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

在金寨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的当天,金寨县检察院也给该院发了一封函,称“程某故意伤害一案系历史积案,由于该案卷宗现已无法调阅,故我院不宜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请贵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判”。

金寨县法院最终书面审理了该案,作出前述无罪判决。

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2013年7月,金寨县法院再次发函,请金寨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方依旧没有应允。

2014年3月,金寨县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重审搁置了4年多,2017年5月31日、6月5日,金寨县法院又分别给金寨县检察院发函,称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检方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金寨县检察院再次复函,称“我院无法调取程某故意伤害一案侦查卷,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所有开庭的公诉案件,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诉法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徐昕感到这不可思议,“理论上,如果案卷丢失,即控方没有证据指控程某犯罪,那么,无论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都应当判决程某彻底无罪。”

案卷遗失是否该追责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判处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属于“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也就是说,2011年程某案再审时,尚处于保管时间内。

在该案侦查卷、审判卷被宣称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检方保管的检察卷,有必要也必须作为本案证据材料,应允许律师查阅其中的非保密的案卷。

如无法提供应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了解了这么多后,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和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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