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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4·27”故意杀人案宣判被告死刑,什么情况下故意杀人不判死刑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7-10 14:21:34 | 点击量:

2018年7月10日上午9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故意杀人一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赵某进行辩护。下面,文典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介绍该案情况。

故意杀人

案件简讯:

2018年4月27日18时10分许,在榆林市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一名男子持匕首行凶,导致19名学生(14女5男)受伤。截至4月27日23时,死亡学生人数上升为9人(7女2男)。

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后已被警方控制。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户籍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人。

4月28日,米脂县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5月28日,榆林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案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某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某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201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伤;姜某某等七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脚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某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当庭表示上诉。

什么情况下故意杀人不判死刑

1、共同杀人案件中,具体情节确实难以查清的。比如三个人共同犯罪,将他人拳打脚踢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脚究竟是谁踢的?如果能认定, 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这三人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

3、因为义愤杀人的。比如李某因为自己的孩子在村中作恶多端,经常殴打父母,遂将自己的儿子李某某杀死。被法院判处8年徒刑。

4、因为邻里琐事,一时冲动杀人。这种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犯罪后往往真正悔过。判处死刑未必有好的效果,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

5、家庭生活中,出于一定原因诱发杀人,查证属实的。

6、犯罪后真诚悔过,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7、在婚姻家庭中,一方长期受虐待,愤而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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