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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少女追星被骗,骗人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8-10 11:08:21 | 点击量:

为了追星被黄牛骗走十八万多,情绪奔溃之下服用安眠药自杀,经洗胃捡回了命。随后骗钱者也被逮捕,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带大家具体了解下。

重病少女追星被骗

新闻简讯:

据了解,被骗女子在18岁时被查出脑干上长有一个先天性脑瘤,危及生命。当听到这个消息,父亲竟和其母亲离了婚。

母亲为了女儿的安危,选择为其办理休学,并支持她追星。

后来听说自己的偶像即将举办18岁生日见面会,而这样的见面会不公开售票,于是,女孩找到了自称是“内部人士”的人买所谓的“媒体名额”。但没过几天,这个内部人士却说拿不到名额了,随后她找到了叶某,叶某称可以帮她,但女孩交了十八万后,叶某却携款跑了。

不久,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叶某交代,她自己追星欠了很多债,18万早已被挥霍一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诈骗罪的认定界限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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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10 11:08:21 【打印此页】【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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