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全程保留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注意告知对方录音的合法性要求)等,务必保留完整,这些是后续所有法律程序的基础。

-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温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8行终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责任险种(包括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及时足额的救济,避免造成用人单位的额外经济损失

- 实践中,存在很多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签订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引发关于劳动关系归属的争议。当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时,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 司法解释中“二倍工资按月计算”的“按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按“自然月”或“日历月”计算,即从每月1号到该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计算单位。

-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

-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

- 对于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的,不应视为工作状态。

-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工伤职工受伤后赖以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依法享受对工伤职工非常重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关于劳动者死亡时间。劳动者的初次诊断时间和实际宣布死亡事件已超过48小时,是否因此排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仍须结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 被裁员时,劳动者可争取法定经济补偿、未休年假补偿、社保公积金、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等福利。今天笔者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以上补偿的支付情形和计算标准:

- 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甲某承接了A公司的工程,甲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后,甲某雇佣了乙某,2024年11月,乙某在施工时左脚被砸伤,经诊断为足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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