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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与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17 13:49:32 | 点击量:

(2012)锦江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A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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