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某建材公司未为搬运工潘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5月,潘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途中与卡车相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潘某住院期间,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未通知潘某申报债权即完成注销登记。潘某申请工伤认定后,发现公司主体已消亡。
争议焦点
公司注销后,九级伤残工伤赔偿应由谁承担?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会因公司注销而免除,但职工能否向注销公司的股东主张赔偿请求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若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已依法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那么股东无需再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责任,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清算完成后其责任即告终结。
当公司股东未依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便注销公司法人资格时,股东需在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剩余财产的具体数额,则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需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外,若股东承诺的出资存在不足或瑕疵,那么股东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职工在主张权利时,可注意调取工商档案中的《清算报告》及债权申报公告记录,并收集工伤认定书及公司注销前知晓工伤的证明如医疗费垫付凭证。
维权路径操作指引

法条索引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