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阮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07-13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阮某某、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2、阮某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房改房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配;3、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事实和理由:阮某某、刘某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并不十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199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阮某某、刘某未生育子女,且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现了刘某向阮某某故意隐瞒其婚前生理疾病的一些秘密:婚前,刘某向阮某某陈述其患有轻微的抑郁症,可以通过治疗、心理调整康复。但结婚后,阮某某才发现刘某患抑郁症在婚前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且经治疗后已被相关医疗机构基本确认为此病为终身不治(不能治愈)的疾病。尽管如此,阮某某本着夫妻一场,还是在治疗上、心理上对刘某给予了照顾和关心,尽到了丈夫的义务。2000年至2001年期间,阮某某所在的单位成都化工站(归属于成都市商业局)进行转制,对年满45周岁的工作人员实行买断工龄的一刀切政策,阮某某因年龄被归入买断工龄范围,这对时年已经50岁的阮某某来说,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阮某某不得不四处奔波寻求生活、生存。而刘某此时不仅不理解、不支持阮某某,反而处处为难,指责阮某某没用、无能,阮某某被迫于2001年初投靠老母,过着与刘某分居的日子(至今,分居已达十五年)。迫于生计,阮某某在成都市四处探亲访友,依靠打工度日,这期间没得到刘某一分一厘的经济支持,令人心寒,2002年6月,刘某更是故意隐瞒阮某某,通过关系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阮某某,要求阮某某每月对其给予500元的生活补偿,起诉后通过公告的形式对阮某某作出了判决,阮某某在2014年查询领取社保工资的情况时才知道社保工资被司法扣划,源于(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刘某的所作所为,早在2002年时就完全不顾夫妻之情,其行为也充分证实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阮某某、刘某享受了刘某单位的福利分房(阮某某因此在原单位不再享受福利分房待遇),该上世纪90年代进行了房改。综上,鉴于刘某故意隐瞒婚前病史、对阮某某的不理解不支持、对阮某某的恶意诉讼、双方分居十余年等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